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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所接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来的判决书、所代理的针对名称为“一种蛋制品及其加工方法、加工蛋制品的装置”的发明专利权的无效请求、维持了我方诉求;该专利权一审被判决无效。该专利权通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均认定其不能享有优先权,所以在先公开的文件破坏其新颖性和创造性,依法不能获得专利权。

此案已经进行了多年,也引发了行业内专业人员的关注。代理人在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特别是撰写技巧上以及审查部门是否应该给予其优先权的问题上都是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