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den-pond.jpg

201212月,申请人吉林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首次提出名称为“一种蛋制品及其加工方法、加工蛋制品的装置”(下称“在先申请”)专利申请;2013619日,A公司再次提出名称相同、优化后的新申请(下称“本专利”),并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在认定优先权成立的情况下,于2014827日授于本专利发明专利权,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

专利授权后,因A公司发现大连某蛋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涉嫌侵权,A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长春中院和吉林高院分别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在侵权诉讼处理过程中,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员后维持专利有效。B公司进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2004号一审判决,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文件并未构成相同主题的发明,不能享有优先权”,判决撤销复审委员会第24841号无效审查决定书。A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院以(2016)京行终5664号判决维持原一审行政判决。

至此,专利权的诉讼峰回路转,颇为曲折。其后,还有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B公司的第二、三次无效请求、依据北京市高院的二审判决,做出三件案件的合并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而针对吉林高院判决的侵权判决与北京市高院的行政判决,二方当事人均分别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但B公司都得到了最高院的支持。

20208月中旬,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网上开庭、再一次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无效部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的决定进行审理;我所郭防同志代表B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庭审。

这个案件出来之后很多同行发表了不少观点;有支持该申请不应享受优先权的,也有认为没有优先权、而在先申请又被视撤导致申请人丧失主张权利的等等;从这个案件看,我们同意一些同行的观点、认为:专利代理撰写的的质量需要加强;代理人平时除了把握创造性、新颖性意义之外对于优先权的定义、理解也应该更深刻一些;在撰写过程中、应当层层设防、不能简单处理;本案中、优先权申请的文件既然要求了蛋液的独立权利要求、但在整个文件里并没有撰写鸡蛋粉等的从属权利要求;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也没有列举更多的实例来支持权利要求;导致优先权不能成立的前提下、没有退路、满盘皆输。同时这个案例也给我们企业家一个启示、那就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该案初期,代理律师不是知识产权专业人士、所以一直在专利权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上纠缠;第一次无效请求就被复审委驳回、维持了专利权的有效;案件交到我所之后、我所专业人员经过仔细、认真的分析,发现了该专利申请过程中是否应该获得优先权这个问题;优先权不成立则这件申请就不应该授权、所以导致产生后面一系列的诉讼-无效-诉讼等等,B公司获得了胜诉。

从这个案例里我们可以学习的问题很多;包括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指南的定义、撰写文件的质量等等;我们希望代理人能够从中得到启示、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